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双江自治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双江自治县和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同日01时46分,当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和谐大道与滨河大道十字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何某某驾驶的云******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另载: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曾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曾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送检的高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董某某、汪某某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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