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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01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董秀红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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