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P****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社区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松保
检察官助理:高 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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