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7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JU***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梅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中寨镇中寨村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13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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