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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旅顺口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10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61公里瓦房店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瓦房店市**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交警执法记录照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3.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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