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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无,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5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2日15时02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1********)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南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滨医附院急诊科抽血检测,于2019年05月02日15时36分抽取高某某静脉血。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实,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监控录像;3、检验报告;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环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3628****;

2、刑事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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