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9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玉泉街与白塔路交叉口处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伊滨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经过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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