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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1996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7月17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49分,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至保定市满城区**北线**桥东侧,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周  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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