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吉A****5号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抚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经鉴定,在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姜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详见案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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