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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市,现住吉林省**县**镇。曾因打仗,于2019年10月初被抚松县公安局松江河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曾因打仗,于2019年11月份被抚松县公安局松江河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18时55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池西区**街与**路交汇北**米处时,被池西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二)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光盘贰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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