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泽州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37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社区内部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8343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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