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某某,住山西省左某某小京庄乡李石匠村6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永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永平无证驾驶一辆晋BR4387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左某某马力寨村附近,与由西向东周三女骑行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三女及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乘车人温守兰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高永平驾车逃逸,于当日被查获。经鉴定:高永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45mg/100ml,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永平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2.被害人周三女、温守兰的陈述;3.被告人高永平的供述和辩解;4.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平酒后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逃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5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高永平现取保候审在左某某小京庄乡李石匠村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举证质证提纲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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