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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日,因驾驶机动车超速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500元。本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叠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阴县实验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3mg/lOO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56296****)。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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