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人民路行驶至北神墩附近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8.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孟庆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6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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