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村**村**号,住延安市宝某某柳林镇燕沟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枣红色北京牌陕J****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延安市宝某某罗家坪村内,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家坪村口处时,因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20】第1355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0.18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被查扣;2.血醇浓度为160.18mg/100ml;3.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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