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皖H*****号宝马牌轿车由枞阳县公安局路段往枞阳县***大酒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检查,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属醉酒驾驶后,被执勤民警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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