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12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皖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10分左右,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高架桥北向南行驶至**路道路下高架匝道,为逃避民警酒驾检查,强行匝道上倒车逆行,所驾车辆与董某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董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经责任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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