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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家住陆良县三岔河镇**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高**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汕昆高速**********(罗平******)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高**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高**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高**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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