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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街**巷**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07时4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云******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沿着民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建线16公里300米处时,被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高某某驾驶云******号中型普通客车被查获时实际载客31人,超员12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63.15%,属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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