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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7时36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0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开源大道行驶至榆林南匝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文生

检察员:彭文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2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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