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川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行政村,住该村一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8R2W号小型汽车沿洛川县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于当日01时30分许,行驶至洛川县中心街南段时撞到缑某某停放在公路西侧的陕AE33K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撞到路某某停放的陕A7081E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38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74mg/100ml。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12月25日作出第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驾驶人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缑某某、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归案经过;
检验鉴定委托书;
户籍证明;
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证人证言
证人路某某的证言;
证人缑某某的证言;
证人孙某甲的证言;
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38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勘验、指认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婷婷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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