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路**村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7日2时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园西路交叉口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7.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裴喆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29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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