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现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鲁K*****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科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来大楼对面时,撞到路边树上,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63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