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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均是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乡**村**屯**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北侧,与段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行在前等候信号灯通行时追尾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高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高某某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经对高某某采集的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赔偿);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张某某、段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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