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B2****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南新道与站前路交口时,被正在执勤检查酒后驾车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95mg/100ml。
在查处酒驾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执法交警,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后在被告人高某某妄图逃离现场时,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交警大队交警、辅警对其进行了围堵。围堵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动手殴打辅警豆某某头部,随即被执勤交警当场控制。后被告人高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果园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又再次随意辱骂并殴打交警王某某面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丽丽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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