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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楼**足疗养生会所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徽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9年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自2020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艺术酒店)**楼**足疗养生会所应聘成为经理,负责计算并发放员工工资、员工的病假和事假的请假、员工的吃住等日常管理工作。

2018年7月12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对**足疗养生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上述会所的领班、业务员、收银员等人并查获相关营业报表、“上钟单据”等。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书院路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微信群聊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报表、同案犯认签的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刘某某、资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同案犯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高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在户籍地候审,联系电话1870737****;

2、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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