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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12年10月28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在秦皇岛开往太原的K522次列车上,被告人高某某向张某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并向其宣讲,被列车乘警查获。经查,被告人高某某携带印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第五版人民币249张,“法轮功”护身符卡片56张,“法轮功”吊坠13个,“法轮功”挂饰11个,U盘5个(内容共计32GB),SD卡1个,光盘2张,播放器3个(内各有一张SD卡),“法轮功”书籍3本,宣传页59张(包括手写心得21张)。后在高某某家中查获“法轮功”挂件12个,“法轮功”卡片14个,“法轮功”传单7张,“法轮功”粘贴传单20张,葫芦形“法轮功”挂件5个,“法轮功”书籍15本,“法轮功”日历1个,“法轮功”图片5张,笔记本4本,光盘2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上述物品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某、詹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证;秦皇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意见书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共场所向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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