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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82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53********,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3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下旬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站附近趁经营零食之机,出售非法制造的天津市公路客运乘车发票,2013年5月14日16时,无暇派出所民警在东某某军粮城津滨轻轨军粮城车站附近,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当场在其经营的车摊内查获伪造的天津市公路客运乘车发票报销发票联26本共计1299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等书证材料;

3、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颖

2014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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