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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房。因赌博,于2010年10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福清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其本人和蔡某某没有还款能力、且蔡某某将信用卡资金套现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14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福清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为62590735********),额度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2年10月15日开通后交给蔡某某使用。之后,上述信用卡被用于套现、消费等支出,欠款本金达人民币数十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多次通过拨打电话、邮寄催收函等方式,向被告人高某某催讨欠款,但高某某均未还款。截至2015年3月30日,上述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573773.0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73277.13元,利息、滞纳金等人民币200495.89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属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还款人民币36005.01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福州市台江区**路榕商楼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书、信用卡调查审查审批表、信用卡资信调查表、银行客户信用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签收回执、历史交易记录、催收历史详细记录单、还款情况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373277.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二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陈  琳

2019年1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计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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