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4********,汉族,大专文化,高台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址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无前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授信额度2万元,2018年1月22日,该卡挂失后变更为卡号为62283600********的信用卡。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高台县**有限公司期间负债达107万余元,高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透支信用卡,透支逾期后,发卡银行分别于2019 年9月19 日、10月24日两次以短信方式催收,高某某在收到催收短信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20年3月18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434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工商注册信息,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信用卡申请表、审批表,交易明细,短信催收记录、催收照片,证人胡正明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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