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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了获得更多的目标客户个人信息,在猎头搜网站(网站域名为www.lietousou.com)注册个人账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该帐号上传下载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经审查,被告人高某某非法上传下载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共计有23830条,其中包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证券营业部(住所于广州市荔湾区)员工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手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6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56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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