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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6、2020年3月28日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通过**浏览器及大量**、**等手段,多次侵入**等多家**网站的计算机系统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9795条,并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韩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50960元人民币,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五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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