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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社。因涉嫌使用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使用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变造了名为孙某某的C1驾驶证。2018年11月中旬至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多次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鲁BB****面包车往返于舒兰市**小区与舒兰市**小学分校之间。2018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舒兰市**加油站附近时被舒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查获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籍证明、孙某某驾驶证(高某某伪造的)、孙某某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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