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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24000元。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买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领C1驾驶证,2014年11月1日因酒后驾驶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高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伪造驾驶证并使用。2019年9月17日20时28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沭县**路**街**处,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时高某某向民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艺颖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_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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