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2015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因驾驶证被吊销,找人伪造了一本照片为其本人、身份信息为于伟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临沂市河东区**路**路交汇处被交警查获,并向交警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孙叶
2020年11月20日
附: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6676****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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