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舒兰市**镇人民政府门前经营一处复印社,于2017年为了给他人办理假离婚证等,私自刻制带有“舒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舒兰市白旗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舒兰市溪河镇民政专用章”字样的三枚虚假国家机关印章;于2019年2月26日为曹某某(在逃)刻制一枚带有“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字样的公司印章,上述印章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印章六枚等物证;
2.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高某某户卡信息、曹某某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田某某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王某某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关于曹某某信息来源的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田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回执、随案移送清单、高某某微信交易账单、复印社内监控视频截图、中共舒兰市委文件《中共舒兰市委、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兰市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舒发[2015]12号)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等人对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事实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对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5.舒兰市公安局对高某某复印社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
6.高某某辨认笔录;
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子龙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印章6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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