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在绥化市**家居有限公司搞**家居产品宣传活动,私自刻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并盖印于特殊申请单及销售的发票上,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民事纠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某某伪造其公司印章一事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刻制并使用的假印章一枚;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特殊申请单4份、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收款收据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家居产品宣传活动的真实性,私自刻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并盖印于特殊申请单及销售的发票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对其处罚。建议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元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印章一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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