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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1月30 日与沈阳**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经营协议书》,按照双方约定,沈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成立以高某某为负责人的沈阳**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该公司的证照、印章均由沈阳**有限公司保管,如果高某某使用上述印章对外签订合同,需向沈阳**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后,按照程序审批完成后方可使用。

被告人高某某为了方便对外签订合同,未经沈阳**有限公司的授权和同意,擅自通过网络途径伪造了“沈阳**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的印章及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各一枚。2018年2月至8月,在蓟州区邦均镇“气代煤燃气工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以沈阳**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的名义,并使用其伪造的印章对外签订了多份“内部派遣经营协议”及收据。

被告人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部派遣经营协议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高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山磊

检察官助理:田彬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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