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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6月1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伪造青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塑料制品厂、临朐**工贸有限公司的印章,用于招投标时使用。经鉴定,以上五枚印章系伪造。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6月9日21时许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殷晓彤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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