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回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巷**排**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上文华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工作。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8月间,为销售房屋获取提成,在上述售楼处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他人提供“天津市武清区杨村第十小学”印章模板图片及支付人民币50元,从他人处办理伪造的印章,后利用该印章为其客户董某某成功办理了房屋贷款等事项。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4月9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董某某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收入证明等书证;
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谋私利,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武清区**镇**街**巷**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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