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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43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网络平台主播,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号,住天津市**镇**路**号楼**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年初至同年4月22日,在从事网络直播过程中,借助“小棉袄”手机APP等多个直播平台,利用直播吸引用户购买并赠送虚拟礼物,并通过添加用户QQ和微信,先后向数百名用户发送淫秽视频3万余部,从中获利7,15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天津市**镇**路**号楼**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高某某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8部。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供的被告人高某某手机微信转发视频记录截图及其丈夫郭某某签字确认的淫秽视频截图,证实高某某实施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

3.重庆市科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经被告人高某某签字确认的发送淫秽视频文件对应的客户清单,证实从高某某处扣押的手机中鉴定出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为3万余部。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经被告人高某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高某某传播淫秽视频牟某7150元。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传播淫秽视频牟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侦破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高某某户籍信息,证实高某某涉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翼

检察官助理:周宸耒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

4.《案犯身份卡》。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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