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韩旭,天津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宋某某(“小英”,微信号:yingying52113145588)向邓某某进行卖淫,宋某某与邓某某二人在滨海新区**路**园**座**门**号室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1400元,其中高某某获利40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介绍王某某(“子营”,微信号:wlp1035910234)向邓某某进行卖淫,王某某与邓某某在滨海新区塘沽**路**大厦一日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1400元,其中高某某获利介绍费2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孙某某(“子涵”,微信号:Sunlipingaaa)向邓某某进行卖淫,孙某某与邓某某在滨海新区塘沽**路**大厦一日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1100元,其中高某某获利介绍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扣押物品等物证。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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