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东丰县,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镇**路**委**组,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何爱文、辩护人张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6日, 被告人高某某两次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郝某在本市西青区雅乐道****店1509号内与马某进行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
同年8月21日, 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宝某在本市河西区气象南里****内与赵某进行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80元。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交易明细、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马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从被告人高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6.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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