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生于195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56********,汉族,文盲,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2年10月12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城关派出所罚款200元;2014年2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路**村**号院**楼**号王某某出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嫖客张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从中获利40元。
2、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侯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宾馆**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嫖客陈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从中获利100元。
3、2020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侯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家卧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嫖客冯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从中获利110元。
4、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路**村**号院**楼**号王某某出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嫖客李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从中获利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卖淫女及四嫖客证实经介绍发生有偿性关系的事实;2、二卖淫女及四嫖客辨认笔录一致指认了介绍人;3、提取的收、支、收三方的微信交易明细证实交易时间、数额、对应关系的一致性等的事实;4、被告人高某某在侦查中只承认第三起事实并对现场进行指认,现对上述介绍卖淫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2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4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徽
书记员:彭先富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宗,光盘3张,补充材料4份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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