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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 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办事处******,现住郑州市上街区****号楼**单元**号。因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117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黄某某与嫖客谢某某在“**美胸纤体会所”内以嫖资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高某某从中抽取40元。

2.2019年12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和嫖客苌某某在“**美胸纤体会所”内以嫖资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高某某从中抽取70元。

3.2019年12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和嫖客马某某在“**美胸纤体会所”内以嫖资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高某某从中抽取2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01时许在上街区金华路“**美胸纤体会所”店内被上街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及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起诉意见书、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转账记录、结案报告等证据;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苌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威锋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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