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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3********,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4月5日19时许,驾驶辽D****6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附近,因超速行驶,忽视瞭望,将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撞伤,后张某某、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4月7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闹疝形成,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骨盆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胫腓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魏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两处重伤,多处轻伤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雨虹
    代理检察员:于淼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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