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冀C*****小型轿车在抚宁区**镇**家园小区停车场内由东向西倒车,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胸部损伤、多发骨折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抚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高某某已赔偿李某甲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验车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持过期驾驶证在公共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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