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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高某某于2018年3月3日被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高某某于2018年3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7时42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黑LE2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未悬挂号牌)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时,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与驾驶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山海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后于当日20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投案。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冀秦公交(六)认字[2018]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自卸货车等;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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