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2020年9月1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4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定兴县**乡**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号桥墩处时,将行人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9日死亡,电动二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4.9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个人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派遣员工上岗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销货清单、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党员身份信息协同查核复函(传真件)、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职人员证明、情况说明、破案及到案经过、接警事件单、120接诊登记表、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2.证人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梁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定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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