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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未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路北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11时4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BZ****重型自卸货车,沿唐山市南新东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竹安路向右转弯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郝某某撞倒,并碾压被害人郝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8年2月1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单行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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